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7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38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俊男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1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俊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受刑人黃俊男因附表所示案件,經法院各判決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於民國100年2月24日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以107年7月6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
000號核准假釋,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
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劉桂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7月10日
書記官許懿鈞附表
一、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33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
二、因販賣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88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年(共3罪)、4年,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確定。
三、因施用第一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訴字第75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
四、其因編號一、二所示案件所處之刑,嗣經本院以100年度聲字第1006號裁定合併應執行有期徒刑10年5月確定,並與編號三所示案件所處之刑接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