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交重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6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凃國慶 律師被告乙○○被告寶翔通運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被告因95年度交易字第192號過失傷害案件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周淡怡
法官周莉菁法官吳永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陳美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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