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1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3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三罪所處之徒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
理由甲○○因背信等罪,經本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A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背信│偽造文書│公司法││││││├────────┼──────────┼───────────┼──────────┤│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1.6.中旬│87.10.28│87.9.30││││││├────────┼──────────┼───────────┼──────────┤││││││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2年度偵字第1880號│89年度偵續字第49號│89年度偵續字第49號││││││├─┬──────┼──────────┼───────────┼──────────┤││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3年度上易字第717號│94年度上更一字第52號│94年度上更一字第52號││實││││││審├──────┼──────────┼───────────┼──────────┤││判決日期│93.8.4│94.6.29│94.6.29│││││││││││││├─┼──────┼──────────┼───────────┼──────────┤│確│法院│中高分院│最高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決│案號│93年度上易字第717號│94年度台上字第5532號│94年度台上字第5532號││├──────┼──────────┼───────────┼──────────┤││判決確定日期│93.8.4│94.10.6│94.10.6│││││││││││││├─┴──────┼──────────┼───────────┼──────────┤││││││││││││臺中地檢│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備註│93年度執字第7051號│94年度執字第10980號│94年度執字第10980號│└────────┴──────────┴───────────┴──────────┘
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