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度聲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5年聲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91號聲請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受刑人甲○○因施用毒品等罪,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黃梅月
法官林宜民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巫彥佳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詐欺│毒品危害防制(一級)│├────────┼──────────┼──────────┤│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1年│├────────┼──────────┼──────────┤│犯罪日期│94.1.14│93年12月中旬至94.8.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偵字第5972號│94年毒偵字第4159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中簡字第2674號│94年上訴字第2345號││實│││││審├──────┼──────────┼──────────┤││判決日期│94.10.18│94.12.12│├─┼──────┼──────────┼──────────┤││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中簡字第2674號│94年上訴字第234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11.14│95.1.9│├─┴──────┼──────────┼──────────┤│備註│臺中地檢│臺中地檢│││95年執緝字第131號│95年執字第1126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 徐明同 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二級)││├────────┼──────────┼──────────┤│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犯罪日期│94.8.7至94.8.9││├────────┼──────────┼──────────┤│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年度案號│94年毒偵字第4159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事│案號│94年上訴字第2345號│││實│││││審├──────┼──────────┼──────────┤││判決日期│94.12.12││├─┼──────┼──────────┼──────────┤││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判│案號│94年上訴字第234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12.12││├─┴──────┼──────────┼──────────┤│備註│臺中地檢││││95年執字第112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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