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544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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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5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544號聲請人 李勝景 即長慶工業社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46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15日
書記官蔡杰玲┌───────────────────────────────────────────────┐│支票附表:95年度除字第544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臺幣)│││├──┼───────┼───────┼───────┼────────┼────────┼──┤│001│保忠精密工具股│台灣中小企業銀│95年6月30日│26,250元│ATO289409││││份有限公司 黃鴻 │行北斗分行│││││││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