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205號上訴人 徐志豪 上列當事人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上開第二審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曹庭毓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法院書記官王馨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