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2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訴字第264號公訴人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梁開富選任辯護人吳順龍律師
李志仁律師被告 林婉鈺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3265號),當事人雙方合意且被告認罪,由檢察官聲請本院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協商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丙○○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捌本、收入支出表貳拾貳張均沒收。
甲○○共同犯圖利媒介性交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罰金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房屋租賃契約書捌本、收入支出表貳拾貳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丙○○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以96年度訴字第950號判決處有期徒刑7月、4月、3月、2月、1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2453號判決駁回確定。其入監服刑後,於民國101年6月14日縮短刑期假釋出監,於101年11月28日假釋期滿未經撤銷,視為執行完畢。詎其猶不知悔改,與友人甲○○基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容留女子以營利之犯意聯絡,自102年9月間起至103年5月28日為警查獲為止,由甲○○為主要經營人,承租花蓮縣花蓮市○○路○○○○號、40之7號、46之1號等房屋,容留林○儀(綽號 小儀 )、顏○嘉(綽號 依依 )、林○蘭等3名(真實姓名均詳卷)及綽號 小貞佳佳小曼亮亮小帆小雨寶寶小萍美美可可小咪小胖妹小娟妮妮
玖玖西西溫帝唐唐安琪小翠 等其他真實年籍不詳之自願從事性交易之女子,在上址內,輪班以每節15分鐘,1次新臺幣(下同)1,000元之價格,與男客從事性交之行為以營利,並收取300元佣金,餘款歸由從事性交易之女子。
因甲○○於102年10月至103年3月間出國,委由丙○○以每月1萬5千元之代價,至上址收取佣金,並匯款或面交予甲○○。丙○○與甲○○以上開方式,而有行為分擔,從事容留女子為性交易之行為。嗣經警持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核發之搜索票搜索後,扣得收入支出表22張、房屋租賃契約書8本,查悉上情(同案被告 孫鳳雲 涉犯妨害風化罪嫌部分、丙○○涉犯重利罪嫌部分,均另經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
二、證據:
(一)被告丙○○、甲○○於警詢時、偵查中、本院準備程序中及訊問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於本案應召站附近獨立從事性交易女子沈○慧(真實姓名詳卷附對照表)、證人即受被告2人圖利容留性交之女子林○儀、顏○嘉、林○蘭於警詢時、偵查中之證述,證人即同案被告孫鳳雲於偵查中之證述。
(三)房屋租賃契約書影本、收入支出表影本、被告甲○○之存摺交易明細表、花蓮縣警察局花蓮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各1份、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花蓮分行103年7月25日(103)兆銀花營字第020號函附新臺幣存摺類存款存款憑條2張、現場照片4張,扣案之房屋租賃契約書8本、收入支出表影本22張。
三、本件經檢察官與被告2人於審判外達成協商之合意且被告2人已認罪,其合意內容如主文所示。經查,上開協商合意並無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所列情形之一,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改行協商程序,並不經言詞辯論,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協商判決。
四、應適用之法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2項、第455條之8,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
五、本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第2款、第4款、第6款、第7款所定情形之一,或違反同條第2項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本件如有前述得上訴之理由,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季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葉書毓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31條第1項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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