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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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71號
債權人 廖心楣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盛富岡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債務人給付新臺幣189,715元之依據及其計算式。
二、台端所提出薪資發放明細表為何年度?請具狀說明。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