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婚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婚字第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159號原告 林旺生 代理人 吳秀苗 上列原告請求與被告 莫興華 離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為非因財產上之請求而起訴者,依法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雅苑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徐基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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