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重訴字第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重訴字第69號上訴人即被告 吳秀鳳
劉芳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劉喜濤 、 劉淑敏 、 劉喜宗 、 劉淑姬 等因清償債務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致本院無從核定上訴利益及第二審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提出載明上訴聲明(即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之書狀及繕本,並按其上訴聲明範圍內訴訟標的之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上訴裁判費(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則上訴利益應為新臺幣9,579,3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43,763元,如非全部上訴,請自行核算),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廖國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洪明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