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金錢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36號原告 林政圻
林政泰 李林惠蘭 董 林惠芳 林惠貞 林惠如 林歆恩 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霞 原告 林惠清
林政銘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生 律師上列原告等人與被告 張喜月 、 林威宇 、 林威廷 間請求給付金錢事件,原告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等人各自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原告林政圻、林政泰、李林惠蘭、 董林惠芳 、林惠貞、林惠如各新臺幣(下同)304,827元;原告林歆恩、李霞304,827元;原告林惠清、林政銘各603,297元,是本件應分別向原告等人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原告林政圻、林政泰、李林惠蘭、董林惠芳、林惠貞、林惠如各3,310元;原告林歆恩、李霞3,310元;原告林惠清、林政銘各6,6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該部分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興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