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70號債權人 黃竹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曾信慧 即恩典手創禮品社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珍珠手錶及其他31件商品售價、展非架、包裝盒成本費用之相關證明文件。
二、依台端提出匯款單所載計算式,台端給付12月大立租金為5,
800×80%,則台端請求返還5,800元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