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房屋抵押權設定登記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32號原告 楊欽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水錦 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債權之擔保涉訟,以所擔保之債權額為準;如供擔保之物其價額少於債權額時,以該物之價額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6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塗銷坐落雲林縣○○市○○○段○○○○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859建號建物設定共同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之抵押權;供擔保物之價額僅依上開1136-55地號土地計算即為1,992,000元【計算式:83㎡×24,000元(民國108年1月公告土地現值)=1,992,000元】,已高於上開抵押權債權額,是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擔保之債權額為準,核定為1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如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30日
書記官劉興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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