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3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363號債權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長耕一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李進忠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債權移轉日為何?請提出相關文件(貴公司請求金額已包含至迄移轉日利息及遲延利息,則貴公司仍請求自逾欠日期起算利息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11年1月12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