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93年上訴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貪污
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刑事裁定93年度上訴字第16號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李志澄 律師
張永昌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選任辯護人張永昌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貪污等案件,不服福建金門地方法院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三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8月1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蔡彩貞法官紀文勝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8月12日
書記官李麗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