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度審聲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8年審聲字第7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審聲字第724號聲請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甲○○上列具保人即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8年度執聲沒字第12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被告甲○○前因詐欺案件,經依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下同)5,000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逃匿,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保證金沒入之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同法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5,000元,於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
嗣該案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9日以98年度審投刑簡字第137號判決判處拘役50日確定。經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案執行,且拘提未獲,又查無被告在監執行或羈押中等情,有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被告自行繳納保證金證明書及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拘票暨報告書、法務部全國檢察官線上查詢刑案人犯在監所最新資料報表、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全戶戶籍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附卷可稽,被告顯已逃匿之事實,應堪認定。揆諸上揭規定,聲請人之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鈴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鄭智文中華民國98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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