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1785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1785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貽男 相對人即債務人中華民國國公有眷舍改建權益促進協會兼法定代理人 林建榮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國彥
馮中平 陳遠昇 蔡宗霖 楊勝雄 呂宏偉 林志全 歐鉅橋 黃文洲 林榮 三湯清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償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陸仟叁佰壹拾玖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8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