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度上訴字第2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上訴字第20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上訴字第2077號上訴人即被告 簡豪亮 選任辯護人 武燕琳 律師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簡豪亮羈押期間,自中華民國一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簡豪亮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詐欺犯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於中華民國一0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執行羈押,至一0二年三月二十五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中華民國一0二年三月二十六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1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榮龍
法官胡忠文法官王義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麗珍中華民國102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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