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消債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消債補字第198號聲請人( 林瑋琳 即債務人)巷4.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正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一所示之事項,爰限期命補正,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三、另查附表二所列載事項,與更生方案之認可與否有關,不認可時須開始清算,請併補提供本院參酌。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良華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1年10月日
書記官附表一:
┌───────────────────────────┐│㈠「最近」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㈡提出台中地方法院消債專區遞狀須知附件之「債務人財產清││單、債務人配偶財產清單、所得及收入清單、生活必要支出││清單」,並應詳列下列事項:││①聲請前二年(即自●年●月至●年●月)之收入數額:例如││薪資、佣金、獎金、政府補助金、贍養費等之數額、原因、││種類暨其相關證明文件。│├───────────────────────────┤│㈢預納郵費新臺幣3,3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