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8年度士小字第541號
原 告 香港商蘋果日報出版發展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廣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廣告費事件,業經於民國98年3月19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三萬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日起至
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一千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或實施中而於
執行標的物拍定、變賣或物之交付前,以新臺幣三萬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本件原告主張略以:被告廣科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
同)97年10月間與原告簽訂廣告刊登契約,雙方約定於97年
10月6日、7日、13日、14日、17日、27日、31日、11月3
日、4日、7日分別在原告之出版品「爽報」為被告刊登廣
告,廣告費用共新台幣35,000元,原告依約刊登廣告後,迄
今尚餘尾款新台幣30,000元未付,屢向被告催討約定之廣告
費,均未獲置理。查,原告既依約刊登廣告,被告依約給付
原告約定廣告費之義務;爰依雙方之刊登廣告契約之費用請
求權,請求被告為如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給付等云,並
提出廣告委刊單、廣告報樣、存證信函等影本各1件為證;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任何聲明或陳
述,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上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本判決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廣告費,及自
民國98年3月10日(本件起訴狀寄存送達被告生效之翌日)
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求,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貳、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其餘事實、理由省
略。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賴恩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