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抗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抗字第165號抗告人 洪承瀚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4日本院113年度司拍字第375號裁定提起抗告。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再行抗告或再為抗告者免徵。」,則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12日
書記官游舜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