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12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128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啟泰選任辯護人周冠宇律師
周武榮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491號、113年度偵字第87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啟泰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高買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陸月;又犯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高買證券罪,處有期徒刑壹年捌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緩刑肆年,並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壹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伍拾萬元。陳啟泰已自動繳交之犯罪所得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壹仟肆佰玖拾玖元,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事實
一、陳啟泰為潔運國際通商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下稱潔運公司)負責人,長年從事股票、基金及衍生性金融商品投資。緣其於民國108年間見網路股市討論平台釋出關於股票上櫃交易之地心引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代號:3629,下稱地心引力公司)利多消息,認為該公司前景可期,陸續以每股新臺幣(下同)30元至80元不等之價格,大量買進地心引力公司股票。嗣因地心引力公司之海外投資產生劇烈變動,股價劇烈波動,且該公司近年之營運狀況不佳、營收持續下跌,並為股票交易量低之冷門股。詎陳啟泰為維持、抬升地心引力公司股票之股價,避免其以高額成本所購入之大量地心引力公司股票,因股價下跌、無力回升而產生鉅額虧損,雖知悉對於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其價格應由交易市場供需法則自然形成,不得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意圖造成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對該有價證券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等操縱股價行為,竟仍基於抬高地心引力公司股票交易價格、製造股票交易活絡假象之接續犯意,使用其設於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汐止分公司989Q-000000-0號證券帳戶(下稱元大汐止證券帳戶)分別為下述操縱地心引力公司股票交易價格之行為:
㈠於附表一所示110年6月1日至110年7月7日之股票交易營業日
(下稱附表一分析期間),在潔運公司辦公處所及其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住處內,以附表一分析期間所示股票價格,總計買進25仟股(賣出0仟股)之地心引力公司股票,占附表一分析期間地心引力公司股票總成交量之41.08%。而上開股票交易買賣中,陳啟泰於如附表三編號1至19所示之營業日,係連續以漲停價、當日最高價、逾揭示最佳委賣價之價格或於收盤之際以漲停或高價委託買進(即俗稱拉尾盤)之方式,委託買進地心引力公司股票,影響地心引力公司股票之成交價向上共19次(每次致使股價上漲8至131不等之檔數),致地心引力公司股價自110年6月1日之每股收盤價37.6元,上漲至110年7月7日之65.9元,漲幅高達75.27%,與同期間同類股跌幅4.04%,及大盤指數漲幅6.45%等股價走勢均大幅背離。
㈡又於附表二所示112年3月21日至112年4月13日之股票交易營
業日(下稱附表二分析期間),以附表二分析期間所示股票價格,總計買進地心引力公司股票26仟股、賣出地心引力公司股票148仟股,而上開股票買賣交易中,陳啟泰於如附表三編號20至37所示之營業日,係連續以漲停價、當日最高價、逾揭示最佳委賣價之價格或於收盤之際以漲停或高價委託買進之方式,委託買進地心引力公司股票,影響地心引力公司股票之成交價向上共13次(每次致使股價上漲1至15檔不等之檔數);又其中於如附表三編號20至23所示之營業日,並係以相對委託成交2次,共計4仟股,影響地心引力公司股票之成交價向上共2次(分別影響股價上漲14檔、8檔之檔數)、於如附表三編號26至31所示之營業日,並係以相對委託成交3次,共計6仟股,影響地心引力公司股票之成交價向上共3次(分別影響股價上漲14檔、13檔、14檔之檔數)。陳啟泰上開操縱股價之方式,致地心引力公司股價自112年3月21日之每股收盤價38.85元,上漲至112年4月13日之每股57元,漲幅高達31.84%,與同期間同類股跌幅1.16%,及大盤指數漲幅1.64%等股價走勢均大幅背離,並造成地心引力公司股票交易活絡之表象。嗣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於113年1月18日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分至陳啟泰位於新北市○○區○○○路000號9樓住處及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3樓潔運公司處所執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四所示物品,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壹、程序事項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之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第2項有明文規定。經查,本判決以下所引用被告陳啟泰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屬傳聞證據,惟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審理時均同意有證據能力或沒有意見,且迄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就證據能力聲明異議(金訴卷第60頁至第70頁、第134頁至第145頁),本院審酌此等證據資料製作時之情況,尚無違法不當及證明力明顯過低之瑕疵,亦認為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故揆諸前開規定,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前揭證據資料均有證據能力。本判決所引用之非供述證據部分,與本案均有關聯性,復無證據證明係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以不法方式所取得,亦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4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與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而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復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表示異議,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依法進行證據之調查、辯論,依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4之反面解釋,均具證據能力。
貳、實體事項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㈠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啟泰於偵查中、本院行準備程序
及審理時均坦承不諱,核與證人 朱逸甄 於調詢時證述(112年度他字第4447號卷第19頁至第25頁)、證人 黃立楷 於調詢時證述(112年度他字第4447號卷第33頁至第39頁)內容相符,復有附表五所示之證據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信為真實。
㈡綜上,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已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之理由㈠就事實欄一㈠部分,核被告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
第2項、第1項第4款之對於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論處;就事實欄一㈡部分,核其所為,係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2項、第1項第4款之對於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意圖抬高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之規定,以及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2項、第1項第5款之對該有價證券,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之規定,應依同法第171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論處。
㈡按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第4款、第5款所規定之行為,本
以行為人有接續多次高價買入以抬高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及接續多次相對成交而造成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表象行為之存在。又行為人如係基於包括之認識、單一之目的,就某一種集中交易市場之有價證券,接續有該當證券交易法第155條第1項各款所示之非法操縱該相關有價證券之行為者,應僅成立一罪。於此情形,應就所犯不同之非法操縱行為之類型中,擇一重論處,雖有二種以上不同態樣之違法行為,惟僅侵害一個社會經濟法益,應僅成立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之單純一罪,而無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問題(最高法院95年度台上字第1220號、105年度台上字第217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就事實欄一㈠部分,被告先後接續以高價買入之操縱行為,是基於單一犯意而為,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並侵害同一法益,其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通念應認為無法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所為高買行為應各包括於一罪評價論以接續犯。就事實欄一㈡部分,被告先後接續以高價買入及相對成交之操縱行為,是基於單一犯意而為,時間密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並侵害同一法益,其各舉動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社會通念應認為無法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所為高買及相對成交行為應各包括於一罪評價各均論以接續犯,並擇以情節較重之連續高買證券罪處斷。
㈢被告先後於事實欄一㈠、㈡所為2次操縱股價犯行,犯罪時間相隔1年有餘,顯係各別起意,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
㈣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至第3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
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於偵查中已遵循檢察官之諭知繳回全部犯罪所得(113年度查扣字第14號卷第3頁至第7頁;113年度同扣字第16號卷第3頁至第5頁、第11頁至第18頁),且於偵查中坦承犯罪(113年度偵字第3491號卷第125頁),自均得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㈤至被告辯護人為被告請求依刑法第59條從輕量刑,理由略為
:本件實係因被告長期投身我國航空產業之發展貢獻良多,對抽象且常人難以理解之證券交易法,不甚理解,實屬誤觸法網,被告對此深感悔悟,且犯後積極配合檢調調查、提供證據、繳回全數犯罪所得,後於本件審理中,亦供認不諱,甚且本件發生後地心引力公司股票下跌,亦造成被告虧損嚴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歷經本案後,被告必當於買賣股票交易時,更為審慎,且若使被告受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罰,將使被告經營之潔運公司難以正常運作,將對我國之航空產業產生重大之影響,為符合刑罰之特別預防理論,請審酌刑法第59條規定酌減其刑等語。然按刑法第59條所規定之酌量減輕其刑,係裁判上之減輕,必以犯罪之情狀顯可憫恕,認為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如別有法定減輕之事由者,應優先適用法定減輕事由減輕其刑後,猶嫌過重時,方得為之(最高法院98年度台上字第6342號、第5436號判決參照)。又刑法第59條之酌量減輕其刑,必須犯罪另有特殊之原因與環境等等,在客觀上足以引起一般同情,認為即予宣告法定低度刑期尤嫌過重者,始有其適用,至於被告犯行、情節輕微或被告犯罪之動機、手段、犯罪後之態度等各種情狀,僅可為法定刑內從輕科刑之標準,不得據為酌量減輕之理由(最高法院28年上字第1064號、45年台上字第1165號、51年台上字第899號判例意旨參照)。查本案被告以連續高價買入、相對成交之操縱行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藉以製造該股交易活絡之假象,破壞證券交易之公平性,及影響一般證券交易人之權益,對證券交易秩序所生危害非輕,況依被告本件犯罪之動機、目的、環境等犯罪情狀或其身為潔運公司負責人,倘入監執行將影響公司運作等情節,客觀上均尚難認有何顯可憫恕、科以最低度刑仍嫌過重之情形。至辯護人所稱被告犯後於偵查中坦承犯行,且已繳交犯罪所得,犯後態度良好等情形,應屬被告合於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5項減刑要件(詳前述)及被告犯罪後之態度,此係本院得否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之依據及依刑法第57條斟酌之量刑標準,難認與刑法第59條酌減其刑之要件相符,辯護人上開主張,即難採憑,爰均不予酌減其刑,併予敘明。
㈥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竟僅因所持有股票之地
心引力公司營運狀況不佳,為維持該公司股價,竟於事實欄一㈠所示期間,以連續高買方式,操縱地心引力公司之股價;於事實欄一㈡期間,以連續高買及相對成交之方式,操縱地心引力公司之股價,藉以製造該股交易活絡之表象,引誘不知情之投資大眾買進交易,破壞證券市場交易機制,混淆投資人判斷及市場供需價格,所為應予非難;惟審酌其犯後坦認犯行,併考量本案2次不法操縱股價之期間、被告所為各次犯罪之情節、程度與對該檔股價之影響,以及其先後因本件2次犯行而分別獲有29萬1250元、157萬249元(詳如後述),惟已繳回全數犯罪所得;兼衡以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陳大學畢業之智識程度,現為潔運公司負責人、已婚、無子女之家庭生活及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金訴卷第147頁),分別量處如主文之刑,並定其應執行刑。
㈦末查,被告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
前引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佐。其因一時疏失,致罹刑典,且於犯後坦承犯行,表示悔改之意,並繳回全部犯罪所得,足認被告經此偵、審程序及刑之宣告後,當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復考量其前述生活狀況,參以緩刑制度設計上搭配有緩刑撤銷事由,倘其於緩刑期間內有再犯他罪或違反緩刑負擔等情形,緩刑宣告將有受撤銷之虞,而此緩刑撤銷之警告效果亦足促使其反省並謹慎行動,況若對其施以長期自由刑,對其家庭、生涯有重大影響,刑罰施行之弊可能大於利,應先賦予其非在監之適當社會處遇,以期能有效回歸社會,是本院綜合上情,認本件被告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宣告被告緩刑4年,以啟自新。另為促使被告日後更加重視法規範秩序、強化法治觀念,敦促被告確實惕勵改過,認應課予一定條件之緩刑負擔,令被告能從中深切記取教訓,並督促時時警惕,爰併依刑法第74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命被告應於本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50萬元,以期符合本件緩刑目的。若被告不履行此一負擔,且情節重大足認原宣告之緩刑難收其預期效果,而有執行刑罰之必要者,依刑法第75條之1第1項第4款之規定,得撤銷其緩刑宣告,附此敘明。
三、沒收部分㈠按犯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1項至第3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
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同法第171條第7項定有明文。
查本件被告就本件前開操縱地心引力公司股價之犯行,因而獲得犯罪所得共計186萬1499元(計算式:291250元+0000000元=0000000元,事實欄一㈠、㈡之犯罪所得計算方式詳如附表一、二),爰依證券交易法第171條第7項之規定,諭知就其犯罪所得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宣告沒收。又被告上開犯罪所得業已繳回扣案,已如前述,並無不能執行情形,自無庸為追徵價額之諭知。
㈡又本案雖曾於113年1月18日經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查
獲開始,將如附表四編號1、2所示之被告所有電子產品隨身碟(陳啟泰電腦檔案)1個、電腦設備陳啟泰黑色ASUSFX707Z筆電1台(含電源線)查扣在案(113年度偵字第3491號卷第191頁),惟檢察官業於同年4月9日以士檢迺結113年度偵字第3491號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發還等情,有該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在卷可稽(113年度偵字第3491號卷第197頁)。故本院審酌隨身碟、筆電已為現今社會民眾日常生活必備使用之電子產品,取得容易,經濟價值已然非高,縱予以宣告沒收,亦難以藉此阻絕類似工具而遏止本件罪行,於刑法上欠缺重要性,徒增執行上之勞費,爰不予宣告沒收或追徵。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伯文提起公訴,檢察官郭騰月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吳佩真
法官楊舒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黃壹萱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證券交易法第155條對於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之有價證券,不得有下列各款之行為:
一、在集中交易市場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業經成交而不履行交割,足以影響市場秩序。
二、(刪除)
三、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與他人通謀,以約定價格於自己出售,或購買有價證券時,使約定人同時為購買或出售之相對行為。
四、意圖抬高或壓低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之交易價格,自行或以他人名義,對該有價證券,連續以高價買入或以低價賣出,而有影響市場價格或市場秩序之虞。
五、意圖造成集中交易市場某種有價證券交易活絡之表象,自行或以他人名義,連續委託買賣或申報買賣而相對成交。
六、意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而散布流言或不實資料。
七、直接或間接從事其他影響集中交易市場有價證券交易價格之操縱行為。
前項規定,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準用之。
違反前2項規定者,對於善意買入或賣出有價證券之人所受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第20條第4項規定,於前項準用之。
證券交易法第171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
一、違反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
二、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以直接或間接方式,使公司為不利益之交易,且不合營業常規,致公司遭受重大損害。
三、已依本法發行有價證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職務之行為或侵占公司資產,致公司遭受損害達新臺幣5百萬元。
犯前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千5百萬元以上5億元以下罰金。
有第1項第3款之行為,致公司遭受損害未達新臺幣5百萬元者,依刑法第336條及第342條規定處罰。
犯前3項之罪,於犯罪後自首,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或免除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免除其刑。
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在偵查中自白,如自動繳交全部犯罪所得者,減輕其刑;並因而查獲其他正犯或共犯者,減輕其刑至2分之1。
犯第1項或第2項之罪,其因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超過罰金最高額時,得於犯罪獲取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之範圍內加重罰金;如損及證券市場穩定者,加重其刑至2分之1。
犯第1項至第3項之罪,犯罪所得屬犯罪行為人或其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刑法第38條之1第2項所列情形取得者,除應發還被害人、第三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外,沒收之。
違反第165條之1或第165條之2準用第20條第1項、第2項、第155條第1項、第2項、第157條之1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至前項規定處罰。
第1項第2款、第3款及第2項至第7項規定,於外國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受僱人適用之。
附表一:分析期間(110年6月1日至110年7月7日)交易行為編號交易日期成交時間買進/賣出成交價格(元)成交股數成交金額(元)1110年6月11日000000000000買進382,00076,0002110年6月11日000000000000買進39.351,00039,3503110年6月15日000000000000買進40.71,00040,7004110年6月17日000000000000買進41.91,00041,9005110年6月17日000000000000買進43.851,00043,8506110年6月21日000000000000買進47.351,00047,3507110年6月28日000000000000買進50.13,000150,3008110年6月29日00000000000買進53.81,00053,8009110年6月29日00000000000買進551,00055,00010110年6月30日00000000000買進551,00055,00011110年6月30日00000000000買進59.31,00059,30012110年7月1日00000000000買進60.11,00060,10013110年7月1日000000000000買進59.81,00059,80014110年7月2日000000000000買進61.91,00061,90015110年7月5日00000000000買進621,00062,00016110年7月5日00000000000買進66.61,00066,60017110年7月5日000000000000買進63.61,00063,60018110年7月6日000000000000買進62.21,00062,20019110年7月6日000000000000買進66.81,00066,80020110年7月7日000000000000買進60.21,00060,20021110年7月7日000000000000買進64.61,00064,60022110年7月7日000000000000買進65.91,00065,900合計25,000股1,356,250元(一)計算方式:1、依成交時間先後,累計買進成交張數及累計賣出成交張數,當總累計賣出張數大於總累計買進張數,即先計算該段期間之賣超擬制所得及實際所得2、計算期間為賣超,實際所得:此段交易期間買進成交合計股數×(每股賣出平均價格-每股買進平均價格),擬制所得:(此段期間賣出成交股數合計-此段期間買進成交股數合計)×(每股賣出平均價格-期初價格)3、計算期間為買超,實際所得:此段交易期間賣出成交合計股數×(每股賣出平均價格-每股買進平均價格),擬制所得:(此段期間買進成交股數合計-此段期間賣出成交股數合計)×(期末價格-每股買進平均價格)(二)計算結果:1、分析期間平均買價:0000000/25000=54.25元2、期末每股收盤價格:65.9元3、分析期間擬制損益:(65.9-54.25)x25000股=291,250元(利益)附表二:分析期間(112年3月21日至112年4月13日)交易行為編號交易日期成交時間買進/賣出成交價格(元)成交股數成交金額(元)1112年3月21日00000000000買進38.91,00038,9002112年3月21日00000000000賣出38.91,00038,9003112年3月21日000000000000買進38.81,00038,8004112年3月21日000000000000賣出38.81,00038,8005112年3月21日000000000000賣出38.87,000271,6006112年3月22日000000000000賣出42.76,000256,2007112年3月22日000000000000賣出42.75,000213,5008112年3月23日00000000000賣出46.751,00046,7509112年3月23日00000000000賣出46.755,000233,75010112年3月23日00000000000賣出46.751,00046,75011112年3月23日00000000000賣出46.857,000327,95012112年3月23日00000000000賣出46.956,000281,70013112年3月23日00000000000賣出46.955,000234,75014112年3月23日00000000000賣出46.955,000234,75015112年3月23日00000000000賣出46.951,00046,95016112年3月23日00000000000賣出46.951,00046,95017112年3月23日00000000000賣出46.951,00046,95018112年3月23日00000000000賣出46.951,00046,95019112年3月23日00000000000賣出46.951,00046,95020112年3月24日00000000000賣出51.65,000258,00021112年3月24日00000000000賣出51.65,000258,00022112年3月24日00000000000賣出51.66,000309,60023112年3月24日00000000000賣出51.65,000258,00024112年3月24日00000000000賣出51.64,000206,40025112年3月24日00000000000賣出51.65,000258,00026112年3月24日00000000000賣出51.63,000154,80027112年3月24日000000000000賣出51.61,00051,60028112年3月24日000000000000賣出51.61,00051,60029112年3月24日000000000000賣出51.64,000206,40030112年3月24日000000000000賣出51.61,00051,60031112年3月24日000000000000賣出51.65,000258,00032112年3月24日000000000000賣出51.65,000258,00033112年3月24日000000000000賣出51.65,000258,00034112年3月24日000000000000賣出51.64,000206,40035112年3月24日000000000000賣出51.61,00051,60036112年3月24日000000000000賣出51.61,00051,60037112年3月24日000000000000賣出51.61,00051,60038112年3月24日000000000000賣出51.63,000154,80039112年3月24日000000000000賣出51.65,000258,00040112年3月27日000000000000賣出565,000280,00041112年3月27日000000000000賣出56.15,000280,50042112年3月27日000000000000賣出56.32,000112,600(賣超期間:編號1至42)小計累計買進2,000股累計賣出137,000股買進金額合計77,700元賣出金額合計6,745,250元43112年3月28日00000000000買進56.64,000226,40044112年3月28日00000000000買進56.81,00056,80045112年3月28日00000000000買進56.81,00056,80046112年3月28日00000000000買進58.21,00058,20047112年3月28日00000000000賣出58.21,00058,20048112年3月28日00000000000買進59.51,00059,50049112年3月28日00000000000賣出59.51,00059,50050112年3月28日000000000000買進59.41,00059,40051112年3月28日000000000000賣出59.41,00059,40052112年3月28日000000000000賣出573,000171,00053112年3月28日000000000000買進58.51,00058,50054112年3月31日000000000000買進47.153,000141,45055112年4月7日000000000000買進49.61,00049,60056112年4月7日000000000000買進49.22,00098,40057112年4月7日000000000000賣出49.92,00099,80058112年4月10日00000000000賣出501,00050,00059112年4月10日000000000000賣出50.51,00050,50060112年4月10日000000000000賣出511,00051,00061112年4月11日000000000000買進52.53,000157,50062112年4月12日000000000000買進53.72,000107,40063112年4月13日000000000000買進573,000171,000(買超期間:編號43至63)小計累計買進24,000股累計賣出11,000股買進金額合計1,300,950元賣出金額合計599,400元(一)計算方式:1、依成交時間先後,累計買進成交張數及累計賣出成交張數,當總累計賣出張數大於總累計買進張數,即先計算該段期間之賣超擬制所得及實際所得2、計算期間為賣超,實際所得:此段交易期間買進成交合計股數×(每股賣出平均價格-每股買進平均價格),擬制所得:(此段期間賣出成交股數合計-此段期間買進成交股數合計)×(每股賣出平均價格-期初價格)3、計算期間為買超,實際所得:此段交易期間賣出成交合計股數×(每股賣出平均價格-每股買進平均價格),擬制所得:(此段期間買進成交股數合計-此段期間賣出成交股數合計)×(期末價格-每股買進平均價格)(二)計算結果:1、賣超期間損益(編號1至42):(1)實際損益A、每股賣出平均價格:6,745,250/137,000=49.2354元B、每股買進平均價格:77,700/2,000=38.85元C、(49.2354-38.85)x2000股=20770元(利益)(2)擬制損益A、每股賣出平均價格:6,745,250/137,000=49.2354元B、計算期間期初之前一營業日收盤價:38.05元C、(49.2354-38.05)x(000000-0000)股=1,510,029元(利益)(3)賣超期間損益小計:20,770+1,510,029=1,530,799元(利益)2、買超期間損益(編號43至63):(1)實際損益A、每股賣出平均價格:599,400/11,000=54.4909元B、每股買進平均價格:1,300,950/24,000=54.2062元C、(54.4909-54.2062)x11000股=3,131元(利益)(2)擬制損益A、每股買進平均價格:1,300,950/24,000=54.2062元B、計算期間期末收盤價:57元C、(57-54.2062)x(00000-00000)股=36,319元(利益)(3)合計損益:3,131+36,319=39,450元(利益)3、分析期間合計損益:1,530,799+39,450=1,570,249元附表三:操縱股價明細表編號交易日期成交時間買進/賣出委託價格(元)成交價格(元)成交股數操縱股價行為態樣占當日總成交量前一盤成交價格(元)影響情形1110年6月11日000000000000買進38382,000高價委託買進75%37.6影響股價檔數上升8檔2110年6月11日000000000000買進39.8539.351,000高價委託買進38影響股價檔數上升27檔3110年6月15日000000000000買進40.9540.71,000高價委託買進33.33%39影響股價檔數上升34檔4110年6月17日000000000000買進41.941.91,000高價委託買進66.45%40影響股價檔數上升38檔5110年6月17日000000000000買進4443.851,000拉尾盤41.9影響股價檔數上升39檔6110年6月21日000000000000買進52.9(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47.351,000拉尾盤25%45.35影響股價檔數上升40檔7110年6月28日000000000000買進50.650.13,000拉尾盤100%46影響股價檔數上升81檔8110年6月29日00000000000買進55.153.81,000高價委託買進60.79%45.35影響股價檔數上升131檔9110年6月29日00000000000買進55551,000高價委託買進53.8影響股價檔數上升12檔10110年6月30日00000000000買進6059.31,000高價委託買進27.78%55影響股價檔數上升43檔11110年7月1日00000000000買進60.460.11,000高價委託買進49.94%55影響股價檔數上升51檔12110年7月1日000000000000買進6059.81,000拉尾盤55影響股價檔數上升48檔13110年7月2日000000000000買進6261.91,000拉尾盤28.34%54.3影響股價檔數上升76檔14110年7月5日00000000000買進67.166.61,000逾揭示最佳委賣價之價格委託買進73.98%62影響股價檔數上升46檔15110年7月5日000000000000買進6463.61,000逾揭示最佳委賣價之價格委託買進57.8影響股價檔數上升58檔16110年7月6日000000000000買進67.262.21,000高價委託買進36.95%58影響股價檔數上升42檔17110年7月6日000000000000買進67.566.81,000逾揭示最佳委賣價之價格委託買進62.2影響股價檔數上升46檔18110年7月7日000000000000買進6664.61,000逾揭示最佳委賣價之價格委託買進42.85%60.2影響股價檔數上升44檔19110年7月7日000000000000買進6665.91,000逾揭示最佳委賣價之價格委託買進64.6影響股價檔數上升13檔20112年3月21日00000000000買進38.938.91,000逾揭示最佳委賣價之價格委託買進、與編號21相對成交5.4%(相對成交部分,僅計算買進占比)38.2影響股價檔數上升14檔21112年3月21日00000000000賣出38.938.91,000與編號20相對成交38.2影響股價檔數上升14檔22112年3月21日000000000000買進38.838.81,000逾揭示最佳委賣價之價格委託買進、與編號23相對成交38.4影響股價檔數上升8檔23112年3月21日000000000000賣出38.838.81,000與編號22相對成交38.4影響股價檔數上升8檔24112年3月28日00000000000買進56.656.64,000高價委託買進買進占比:9.405%(業經公訴檢察官當庭更正,即9張*0.1045/10;相對成交部分,僅計算買進占比)56.5影響股價檔數上升1檔25112年3月28日00000000000買進56.856.81,000高價委託買進56.3影響股價檔數上升5檔26112年3月28日00000000000買進58.258.21,000逾揭示最佳委賣價之價格委託買進、與編號27相對成交56.8影響股價檔數上升14檔27112年3月28日00000000000賣出58.258.21,000與編號26相對成交56.8影響股價檔數上升14檔28112年3月28日00000000000買進59.559.51,000逾揭示最佳委賣價之價格委託買進、與編號29相對成交58.2影響股價檔數上升13檔29112年3月28日00000000000賣出59.559.51,000與編號28相對成交58.2影響股價檔數上升13檔30112年3月28日000000000000買進59.459.41,000逾揭示最佳委賣價之價格委託買進、與編號31相對成交58影響股價檔數上升14檔31112年3月28日000000000000賣出59.459.41,000與編號30相對成交58影響股價檔數上升14檔32112年3月28日000000000000買進58.558.51,000高價委託買進57影響股價檔數上升15檔33112年3月31日000000000000買進47.1547.153,000高價委託買進2.6%47.05影響股價檔數上升2檔34112年4月7日000000000000買進49.649.61,000高價委託買進12.35%49.35影響股價檔數上升5檔35112年4月7日000000000000買進49.249.22,000高價委託買進49影響股價檔數上升4檔36112年4月11日000000000000買進56.152.53,000拉尾盤7.2%51影響股價檔數上升15檔37112年4月13日000000000000買進61.1573,000拉尾盤3.78%56影響股價檔數上升10檔附表四:
編號扣押物品1電子產品隨身碟(陳啟泰電腦檔案)1個2電腦設備陳啟泰黑色ASUSFX707Z筆電1台(含電源線)附表五:
編號證據及卷頁所在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臺買賣中心112年8月7日證櫃視字第1120007720號函檢送被告委託交易地心引力股票相關資料:⒈被告委託成交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491號卷第45頁至第47頁;同士林地檢署113年度警聲搜字第156號卷第239頁至第241頁)⒉等價投資人委託檔(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491號卷第49頁至第69頁;同士林地檢署113年度警聲搜字第156號卷第243頁至第263頁)⒊等價成交買賣方檔(士林地檢署113年度警聲搜字第156號卷第265頁至第290頁)⒉投資人或集團交易明細表(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8號卷第45頁至第49頁)⒊等價投資人成交檔(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491號卷第25頁至第43頁)⒋特定證券揭示價量查詢表(被告委託前揭示情形)(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491號卷第129頁至第138頁)⒌調查處彙整被告買賣地心引力公司股票價格比較表(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8745號卷第117頁至第120頁)⒍數據調閱回覆單(被告下單IP位置)(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4447號卷第181頁;同士林地檢署113年度警聲搜字第156號卷第207頁)⒎被告手機門號0000000000通聯調閱查詢單、基地台位置回覆單(士林地檢署113年度警聲搜字第156號卷第231頁至第235頁)⒏潔運國際通商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士林地檢署113年度警聲搜字第156號卷第209頁至第210頁)⒐證人朱逸甄投資人或集團交易明細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4447號卷第27頁;同士林地檢署113年度警聲搜字第156號卷第41頁)⒑證人朱逸甄提供「股市爆料同學會」APP內貼文畫面(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4447號卷第29頁至第31頁;同士林地檢署113年度警聲搜字第156號卷第43頁至第45頁)⒒證人黃立楷投資人或集團交易明細表(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4447號卷第41頁;同士林地檢署113年度警聲搜字第156號卷第31頁)⒓被告扣案手機中與他人通訊軟體LINE對話紀錄擷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491號卷第71頁至第74頁)⒔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⒈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刑事案件移送書(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8745號卷第3頁至第15頁)⒉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12年10月18日新北法字第11244637660號函檢送調查報告(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4447號卷第3頁至第17頁)⒊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搜索票聲請書(士林地檢署113年度警聲搜字第156號卷第3頁至第21頁)⒕搜索扣押相關:⒈法務部調查局新北市調查處113年度保管字第983號扣押物品清單(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491號卷第191頁)⒉扣押物筆記本、筆電、隨身碟照片(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491號卷第193頁至第195頁)⒊士檢扣押(沒收)物品處分命令(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491號卷第197頁)⒋扣押物品清單(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8745號卷第149頁)⒌贓證物品保管單【113年度保管字第515號】(本院113年度金訴字第128號卷第39頁)⒖查扣犯罪所得:⒈被告113年4月9日簽名之犯罪所得自動繳回說明書(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491號卷第177頁)⒉士林地檢署查扣案件犯罪所得查扣清冊、檢視表、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士林地檢署113年度查扣字第14號卷第3頁至第7頁)⒊被告自動繳交犯罪所得通知書及匯款申請書(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同扣字第16號卷第3頁至第8頁)⒋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匯入款項查詢單(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同扣字第16號卷第11頁)⒌贓證物款收據(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同扣字第16號卷第18頁)⒍收受贓證物品清單(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同扣字第16號卷第15頁)⒎扣押物品(犯罪所得)收據(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同扣字第16號卷第17頁)⒗地心引力公司之簡介、月線圖、重訊、個股日成交資訊、營收報表等:⒈地心引力公司網頁簡介(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491號卷第81頁至第82頁)⒉地心引力公司月線圖(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491號卷第97頁)⒊地心引力公司個股日成交資訊(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8745號卷第121頁至第127頁)⒋地心引力公司歷史重大訊息(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8745號卷第129頁至第134頁)⒌地心引力公司月營收報表(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8745號卷第135頁)⒘櫃買中心函文、股價操縱買賣價差計算表等:⒈最高檢察署112年4月20日台文字第11212001920號函檢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臺買賣中心112年3月17日證櫃視字第1120001143號函(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491號卷第77頁至第78頁)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臺買賣中心112年6月8日證櫃視字第1120061795號函檢送等價成交買賣方檔(士林地檢署113年度警聲搜字第156號卷第291頁至第293頁)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臺買賣中心112年8月7日證櫃視字第1120007720號函(士林地檢署113年度警聲搜字第156號卷第237頁)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臺買賣中心113年1月25日證櫃視字第1130051719號函檢送股價操縱買賣價差計算表(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491號卷第105頁至第113頁)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臺買賣中心113年3月29日證櫃視字第1130057209號函檢送股價操縱買賣價差計算表(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491號卷第139頁至第144頁)⒙櫃買中心股票交易分析報告: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臺買賣中心110年12月7日證櫃視字第1100070363號地心引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分析報告,分析期間110年6月1日至110年7月7日(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4447號卷第43頁至第48頁;同士林地檢署113年度警聲搜字第156號卷第47頁至第52頁)⒉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臺買賣中心112年5月16日證櫃視字第1121201343號地心引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分析報告,分析期間112年3月21日至112年4月25日(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4447號卷第49頁至第58頁;同士林地檢署113年度警聲搜字第156號卷第53頁至第62頁)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臺買賣中心112年6月27日證櫃視字第1121201842號地心引力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交易分析報告,分析期間112年4月26日至112年6月5日(士林地檢署112年度他字第4447號卷第59頁至第80頁;同士林地檢署113年度警聲搜字第156號卷第63頁至第84頁)⒚證交所函文、股價操縱買賣價差計算表:最高檢察署112年3月13日台文字第11212000920號函檢附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112年3月10日臺證監字第1120003666號函(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3491號卷第79頁、第75頁)⒛元大證券、元大商業銀行函文、交易明細:⒈元大證券股份有限公司111年1月7日元證字第1100014583號函檢送被告之客戶資料、委託買賣股票交易資料表、徵信資料表、電子下單帳戶委託買賣同意書、徵信與額度審核表、客戶庫存市值表、客戶委託交易明細表(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8745號卷第17頁至第93頁)⒉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112年6月15日元銀字第1120011773號函檢送被告投資交易明細(士林地檢署113年度偵字第8745號卷第95頁至第116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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