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45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除字第45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9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3年度除字第455號聲請人 莊振治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該票據確為聲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13年度司催字第24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3年7月2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書記官許宸和支票附表:113年度除字第00045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莊振治永豐銀行中港分行113年2月28日25,000元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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