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執字第852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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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執字第852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清償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執字第85255號債權人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0000000000000000法定代理人 嚴陳莉蓮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債務人 李承翰 即李致嶢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不明者,由債務人之住、居所、公務所、事務所、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經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並陳明債務人現無財產可供執行,請求換發債權憑證,惟查債務人戶籍設於桃園市○○區○○○街0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附卷可稽,揆諸首揭規定及說明,本件應屬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宋佳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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