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37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3785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吳宜達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請釋明債權373,579元,『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之依據為何?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郭哲安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