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票字第7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司票字第7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票字第7988號聲請人 李宗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黃文慶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表明系爭本票提示日為何及利息起算日究為民國112年4月28日,抑或為民國110年7月6日。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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