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8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4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80號112年度訴字第288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建勛
住○○市○○區○○路000○0號(高雄○○○○○○○○)上列被告因詐欺等,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3096號、第3949號)及追加起訴(112年度偵字第13064號、第52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王建勛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及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楊書琴
法官蔣文萱法官吳俞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24日
書記官陳芳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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