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1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1142號聲請人 林美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ABINUMANROMANBOLADO( 高和曼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狀附表票面金額欄位為133,000元與本票原本票面金額150,000元不符請更正之,另請確認請求金額為何?若只需請求133,000元,請另具狀表示請求金額。
中華民國111年11月3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