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度簡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5年簡附民字第1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4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竊盜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張筱琪法官劉元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玉芬中華民國9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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