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簡字第278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二七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兼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丁俊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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