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0年度桃簡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二七七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六月一日上午九時十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
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游麗秋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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