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桃簡字第二七八號
原 告 乙○○
被 告 丙○○
兼訴訟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年五月二十九日下午二時三十五分在本庭第四法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丁俊成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盧俊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七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