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8303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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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台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30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11月23日下午3時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惠娟
 法院書記官  何承育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捌仟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
壹萬陸仟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
利率百分之十四點二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客戶額度資料查詢、
客戶繳款狀況查詢、信用卡逾期未繳款月報表、持卡人交易
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
,本院依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法院書記官何承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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