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5年度雄簡字第8031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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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莊顏榮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雄簡字第8031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11月23日下午3時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雅慧
  書 記 官 張家榮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玖萬參仟伍佰肆拾參元,及其中新臺
幣肆拾柒萬壹仟柒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
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壹佰伍
拾元計算,逾期第二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逾期第三個月至
第五個月,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消費帳
單明細查詢、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張家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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