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簡字第48413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5年度北簡字第48413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莊英廷
被   告  乙○○
兼訴訟代理人 丙○○
上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5年11月16日言詞辯
論終結,同年月23日下午4時在本院臺北簡易庭第6法庭公開宣示
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明發
  書記官 鄭玉佩
  通 譯 陳秋玉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事實及理由之要領
,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玖萬肆仟玖佰柒拾伍元,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十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
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向原告申請信用卡正、附卡使用(正卡卡號:
0000000000000000/附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
使用正附卡所生全部帳款由正附卡持卡人互負連帶清償責任
,被告使用上開信用卡迄今尚積欠原告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
金額到期未付,爰起訴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證據資料
為證。被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未爭執,堪信原告主張之事
實為真正,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
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書記官鄭玉佩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1  月  23  日
           書記官鄭玉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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