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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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85號
調解筆錄原告 張寶發 被告 吳政哲 上列當事人間103年度審交附民移調字第185號因103年度審交易字第689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上午9時22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楊仲農書記官陳永訓調解委員莊文堅朗讀案由
原告張寶發被告吳政哲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張寶發被告吳政哲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参萬陸仟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金),作為和解條件。
二、給付方法:被告於民國103年6月16日上午在本院協商室㈡當庭給付現金参萬陸仟元予原告,經原告點收無誤,不另給據。
三、原告願 宥恕 被告並撤回本院103年度審交易字第689號過失傷害刑事告訴。
四、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五、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張寶發被告吳政哲調解委員莊文堅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陳永訓法官楊仲農以上筆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永訓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