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1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1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611號聲請人美佳娜興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玲 代理人 游智慧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9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孫曉青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江俐陵┌─────────────────────────────────────────────────────┐│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11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美佳娜興業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聯合報股份有限公司│50,000元│WHA0000000│104年3月5日│││司林淑玲│份有限公司西湖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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