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簡聲字第1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簡聲字第102號聲請人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兼 好克彥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呂美珠 為公示送達,經本院於民國103年5月14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補正相對人之最新戶籍謄本及退郵信封影本,債權人已於103年5月19日收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