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19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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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61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19號聲請人 何智璂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39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10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0月30日
書記官劉雅萍┌─────────────────────────────────────────────────────┐│支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61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臺幣)││(或到期日)│├─┼────────┼─────────┼──────────┼───────┼─────┼───────┤│1│岦達實業社 沈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空白│46,750元│UA0000000│104年6月30日│││達│限公司汐止分公司│││││├─┼────────┼─────────┼──────────┼───────┼─────┼───────┤│2│岦達實業社沈俊│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空白│52,250元│UA0000000│104年5月31日│││達│限公司汐止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