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66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66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668號聲請人吳記蛋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吳拯代理人 吳若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0年司催字第2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0年6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游惠美┌─────────────────────────────────────┐│支票附表:100年度除字第668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阪屋食品股│臺灣土地銀│100年2月28日│233,106元│0000000││││份有限公司│行三重分行│││││││ 林亮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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