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3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324號原告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榮棟 被告 廖瀅渝
一、原告因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新臺幣玖拾陸萬捌仟玖佰叁拾肆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零伍佰柒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萬零柒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