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附民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2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傷害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原告 林宜芳 被告 林采伶 (原名 林怡伶 )上列當事人因100年簡上字第280號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符合前述規定,應將之移送本院之民事庭。
三、依首揭法條而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樊季康
法官陳明偉法官陳伯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0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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