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度基簡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89年基簡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基簡字第二二六號
原告丙○○被告乙○○
甲○○右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及合會之法律關係有所請求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台北縣汐止市及台北縣新莊市,侵權行為地在台北縣汐止市,依民事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第十五條第一項、第廿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二十二日~B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B法官蔡岱霖右為裁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敍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本院合議庭。
~B書記官陳淑慧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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