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98年度投簡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153號
原   告  姚建昌利勇 工程行
被   告  弘強 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
複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1月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陳淑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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