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投簡字第153號
原 告 姚建昌 即 利勇 工程行
被 告 弘強 國際銅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榮富 律師
複代理人 蔣志明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8年11月5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庭
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官鍾淑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5 日
書記官陳淑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