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9年度彰補字第146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補字第146號
原   告  柯峯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水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初步分析研
  判表、現場照片等足以釋明有本件交通事故存在之資料影本
  。
二、請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三、原告所提估價單上記載保險公司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
  請陳報是否已由保險公司理賠?如是,請陳明本件請求權基
  礎為何。
四、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除行車執照影本),均應另提
  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五、原告起訴未檢附起訴狀繕本(影本)及證物資料影本,請補
  提出起訴狀繕本及證物資料影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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