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9年度彰補字第146號
原 告 柯峯茗
上列原告與被告 柯水川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
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初步分析研
判表、現場照片等足以釋明有本件交通事故存在之資料影本
。
二、請提出受損車輛之行車執照影本。
三、原告所提估價單上記載保險公司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公司,
請陳報是否已由保險公司理賠?如是,請陳明本件請求權基
礎為何。
四、原告陳報之上開書狀及事證(除行車執照影本),均應另提
出繕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五、原告起訴未檢附起訴狀繕本(影本)及證物資料影本,請補
提出起訴狀繕本及證物資料影本1份,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