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6年司拍字第2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拍字第201號聲請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代理人 楊勝浩 相對人 邱雯穎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邱雯穎於民國102年5月2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6,468,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2年5月21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嗣相對人邱雯穎邀同第三人 陳継宗 為一般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443萬元、②84萬元、③118,624元,借款期間為均自102年5月28日起至122年5月28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詎相對人自106年5月15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3,669,472元②696,511元③98,250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房屋抵押貸款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邱雯穎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仍未以書面或言詞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6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附表:106年度司拍字第201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屏東市│瑞光││475-6││0│0│88.00│全部││└──┴───┴────┴──┴──┴───┴─┴──┴──┴────┴───┴─────┘┌────────────────────────────────────────────────────────────┐│附表(建物)︰106年度司拍字第201號│├──┬───┬────────┬───────┬──────┬─────────────────┬──┬────────┤│││││建築式樣主│建物面積(平方公尺)││││││││├───────────┬─────┤權利│││編號│建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要建築材料│樓層面積│附屬建物主││備考││││││││要建築材料│範圍│││││││及房屋層數│合計│及用途│││├──┼───┼────────┼───────┼──────┼───────────┼─────┼──┼────────┤│001│2939│民生東路62巷26號│屏東市○○段47│鋼筋混凝土造│一層50.90、二層51.00、│陽台16.92│全部││││││5-6地號│、三層樓房│三層47.90、地下一層75.│、屋頂突出│││││││││56,總面積225.36│物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