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2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盜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五六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盜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二十日駁回具保聲請停止覊押之裁定(八十六年度上更㈠字第一五○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羈押之被告除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各款所列情形之一,經具保聲請停止羈押不得駁回外,其他因犯罪經羈押之被告應否許可停止羈押,事實審法院本有斟酌訴訟進行程度及其他一切情事自由裁量之權。本件原裁定以抗告人因盜匪案件前經原法院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七十六條第二、四款之情形而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查此項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乃將抗告人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裁定駁回,經核於法尚無違誤。抗告意旨以抗告人已被押一年三月有餘,家中經濟陷入困境,雙親及妻小均有病纒身,請法外施仁,准予具保停止押云云,據以指摘原裁定不當,難認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曾有田法官王德雲法官謝俊雄法官林永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