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86年台抗字第2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6年07月23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罪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台抗字第二五四號
抗告人甲○○右抗告人因妨害自由等罪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六月五日定應執行刑之裁定(八十六年度聲字第四九六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本件抗告人所犯如原審裁定附表所示之四罪(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判決法院、確定日期均詳該表)定其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柒月,並無不合。抗告意旨略稱:抗告人前犯如附表所示之前面三罪,業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二年,已假釋期滿,現最後判決之第四罪,仍予合併定應執行之刑,自屬非法云云。查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附表所示之第四罪,犯罪日期既在第一罪八十二年十二月廿九日判決確定之前,原裁定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核無不合,抗告意旨求為撤銷原裁定,非有理由,應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十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三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莊來成
法官曾有田法官王德雲法官謝俊雄法官林永茂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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