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重訴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重訴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訴字第710號上訴人即被告慶仁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榮鐘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語彤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10年4月16日所為第一審民事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26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3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4,4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呂麗玉
法官蔡美華法官鄭百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5月13日
書記官唐振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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