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7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702號原告 廖秀榎
廖仙針 廖秋霞 相對人祭祀公業( 廖維禎 管理委員會)上列當事人間因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各原告之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並按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卿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5月30日
書記官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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